提出訴願後,何時可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2022-02-03

民眾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需要於收到處分後30日內提出訴願,是不能跳過訴願程序直接到法院打行政訴訟官司的。而提出訴願之後,什麼時候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呢?

收到訴願決定書後,應於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由上開規定,可歸納如下:

  • 撤銷訴訟: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訴願審議機關逾期未為訴願決定(法定3個月+得延長一次2個月),亦可不待訴願決定,逕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 課予義務訴訟: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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