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訴願後,多久後會收到訴願決定書?
民眾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例如裁罰、否准申請等),可於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經原處分機關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而民眾提出訴願書後,大約要等多久才能等到訴願結果(收到訴願決定書)?
訴願決定,應於訴願管轄機關「收受」訴願書後三個月內為之
訴願法第8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委員會應於「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為訴願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須通知訴願人),因此,訴願委員會至遲應於「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五個月內,為訴願決定。
不過,所謂的「收受」訴願書,係指訴願管轄機關「收到」原處分機關呈送之訴願書而言,非指原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所以若原處分機關收到有附具訴願理由的訴願書,卻遲未將訴願書連同答辯書送交訴願管轄機關者(應於20日內送交,但僅為訓示期間),則訴願決定之三個月期間就不會開始起算。
訴願人繼續補具理由,訴願決定期間將延長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規定:「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依上開規定,若訴願人在訴願決定期間,繼續補充訴願理由者,則訴願決定期間將自最後一次補具理由之日起算三個月,會產生延長訴願期間的效果。
同規則第28條規定:「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本機關長官依其權責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此外,所謂的三個月期限,係指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訴願決定」,而非指將「訴願書送達」於訴願人,故實際上,訴願人將到訴願決定書時,往往都距離提出訴願時點超過三個月,因為須加上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呈送上級、訴願決定書寄送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