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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確認訴訟」,係指請求法院以判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已執行完畢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或公法上的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其中一種的「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須留意其前置要件。
先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本條屬於代替訴願程序的設計。雖然行政機關要承認自己錯誤、事後確認自己處分無效的機率非常之低,但不合理的法律也是法律,如果未依行政程序法請原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無效被拒絕、或逾30日未獲回應,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以程序要件不備而直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