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是否僅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大的好處,主要就是可以讓犯罪被害人可節省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裁判費。
誰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涉及什麼是法條所定「因犯罪受損害之人」?而被害人可分為因犯罪行為直接被害的 「直接被害人」,與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間接被其侵害的「間接被害人」,間接被害人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務見解尚有爭議,不過以法條文義來說,似採肯定說較為妥當,也才能保障犯罪受害人的權益。
肯定說:犯罪之間接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05號民事裁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致其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個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而言。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凡間接或附帶受有形或無形損害之人,在民法上對加害人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者,均得提起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附帶民事訴訟,係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資料並同時判決,以避免程序重複、虛耗勞費、裁判矛盾,如肯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原告得本於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無異認原告係因該犯罪行為而受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文義,並無限制是否法益直接或間接受害,如予限制,似有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虞。」
否定說:犯罪之間接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4號研討結果:「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準此,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但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69號民事裁定:「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非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