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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素不對盤,某日乙在其Facebook個人專頁上,公開發表批評甲的文章,甲認為自己遭到抹黑,因此委任律師對乙提出誹謗罪之刑事自訴(自訴的介紹可見文末連結),但法院判決乙無罪,甲不服,打算向具狀向地檢署再對乙提出誹謗罪的告訴(或至警局報案提告),程序上是否可行?
已提起自訴之案件,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324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4項規定:「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依上開規定,已向法院提起提起自訴之案件,就不可以再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撤回自訴者亦同,其目的除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外,也是為了避免被告一再遭到刑事訴追,防止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