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是向「地方法院」還是「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2021-09-24

人民遭行政機關裁罰,不服提出訴願又遭訴願駁回後,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各縣市「地方法院有行政訴訟庭」,而全臺灣又有好幾間「高等行政法院」,該向哪個法院起訴呢?

適用簡易程序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反之,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同條第2項規定,以下事件,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記得40萬元這個數字),應向地方法院起訴,換句話說,非屬以下事件者,就是要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了:

  1.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2.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3.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4.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5.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6.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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