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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可以把訴訟撤回,而撤回訴訟後,越想越不對勁,還可以針對同一事件再提告一次嗎?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所以訴訟撤回後,在法律上等同沒有起訴過,所以沒有所謂「一事不再理」的適用,程序上還是可以再提告一次。
不過,雖然程序上仍可再提起訴訟,但是否有因而超過時效的問題?或法官看到同一案件經撤回又提告第二次,會不會一開始有不好的印象而影響訴訟結果?都是變數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