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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知名女藝人,因為其電腦固障,甲請乙電腦工程師幫忙修理電腦,乙在過程中發現電腦裡有甲的私密照片,乙於是擅自將甲的私密照片複製留存,並上傳到付費論壇營利,乙的行為觸犯何罪?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存在電腦中的檔案為「電磁紀錄」,而無正當理由「取得」他人電腦內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取得不該取得的私密照,即屬致生損害於他人),觸犯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
利用電腦設備妨害他人秘密罪
刑法第318條之1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他人的私密照片為應秘密事項,無正當理由,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無故洩露他人秘密者,觸犯刑法第318條之1的利用電腦設備妨害他人秘密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其他可能構成的犯罪
除了以上二罪之外,如果取得、洩露行為另外造成其他的法益侵害,也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例如私秘照若屬「猥褻物」的話,在付費論壇中散布,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又如果無故取得、散布的電磁紀錄為著作物(例如未發表的小說),則會成立刑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等侵害著作權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