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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日理萬機,判決書不可能完全不會有錯別字,如果是無關判決效力、執行的部分,或許無傷大雅,但如果是將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訴訟標的名稱(例如地號、建號寫錯)打錯字,那就會直接影響到判決的執行,民眾遇到此種判決書明寫誤寫、誤算的情形,該處何處理?
當事人可具狀請求法院裁定更正錯誤之處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於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
不論是何種類型的訴訟,當裁判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且對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者,當事人可請求法院裁定更正。
法院若發現確有此等錯誤,不會重新製作判決書,而是另行核發裁定書,於裁定中指明判決應更正之處,重新送達予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