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採登記婚後,重婚罪在何情況下會成立?
在有婚姻狀態下再跟別人結婚是有刑責的?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本條即為刑法上的重婚罪。
不過在民法第982條 97年5月23日修正後,結婚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結婚必須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如果戶籍資料已經登記有配偶,則戶政事務所也不會受理再次結婚登記,重婚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那在當今登記婚的制度下,在什麼情況還會構成重婚罪?
在儀式婚時代已由「公開儀式」、「公證結婚」發生結婚效力,但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後再與他人登記結婚
在97年5月23日前,戶政事務所的結婚登記,只是行政管理事項,無關婚姻的生效,所以透過「公開儀式」、「公證結婚」後,縱使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就已經是有配偶之人了。
而之後又跑去戶政事務所和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因為戶籍資料的配偶欄是空白的,所以戶政事務所人員不知道實情,所以仍會准予結婚登記,此時「重婚」的犯罪結果就產生了。
在國外與他人結婚後,回到國內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與上面的情況相似,民眾在外國,依該地法律合法結婚,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在國內也發生結婚的效力,但當事人沒有到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的話,戶政事務所也不會知道此事。
所以故意隱瞞在國外已結婚的事實,則戶政事務所看到戶籍資料配偶欄是空白的,就還是會准許結婚的登記,此時也產生「重婚」的犯罪結果。
在國內與他人結婚,於國外再與他人結婚(但我國刑法無管轄權)
在國內登記結婚後,跑到國外,依該地法律再與他人結婚,同樣也構成「重婚」。
但依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在國外犯罪,必須犯最輕本刑3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我國刑法才有管轄權,也才能在國內提出告訴,但重婚罪是2月至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以無法追訴國外重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