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或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卻不存入專戶內,有何處罰?

2024-10-23

據新聞報導,柯文哲「疑似」向各大老闆收大筆現金,但沒有將錢存入民眾黨或其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專戶內,直到柯文哲的USB被檢方扣押檢視後,才發現此事。

因為存入專戶的政治獻金,在使用上都有限制,須與政黨或競選活動有關,所以依人性,當政治人物收到別人給的「現金」時,能不存入專戶就不存入,留在身邊自用當然最好,但如果政治獻金未存入專戶遭查獲時,會有什麼處罰?

政黨、參選人收受金錢但沒有存入專戶,也屬於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因此,只要無償提供金錢給從事競選活動的參選人、從事政治相關活動的政黨,就屬於政治獻金,應受政治獻金法的規範,並非政治獻金專戶內的存款才是政治獻金。

未存入專戶,應處罰鍰,若同時未申報,該筆政治獻金須沒入

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

政治獻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存入專戶。」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十款所定之情事者,其違反規定之政治獻金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參選人、政黨如果未將收受的政治獻金存入專戶者,先處6萬元至120萬元之罰鍰,並命限期申報及存入專戶;且得將該政治獻金沒收。

罰鍰金額及是否沒入的酌定標準

依監察院訂定之「政治獻金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未將政治獻金存入專戶的罰鍰金額,係以政治獻金數額多寡作為標準:

  1. 未將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存入專戶者,金額10萬元以下者,處6萬元之罰鍰。
  2. 未存入專戶金額每增加10萬元,以罰鍰金額6萬元為基準,提高罰鍰金額2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10萬元者,以10萬元論。
  3. 未將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存入專戶金額逾570萬元者,處120萬元之罰鍰。

而沒收政治獻金與否,監察院有裁量權,依裁罰基準之規定,係以是否有申報為標準,如果只是未存入、但有登記於會計報告書者,不予沒收。但如果未存入又未登記於會計報告書者,則應予沒收。

以新聞報道的柯文哲狀況來說,其收受但未存入專戶的政治獻金數額應超過570萬元,應處120萬元罰鍰,而且也沒有登記於民眾黨的會計報告書中,就是沒有申報,所以除了罰鍰之外,政治獻金也須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所以本案在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後,政治獻金主管機關監察院會採取什麼動作也是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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