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兒童少年,會因刑度加重而不能易科罰金?

2022-09-06

易科罰金」的條件有兩個:(1)所犯之罪之最重刑度為5年以下。(2)法院判決拘役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刑。

故意傷害(輕傷)並不是什麼重罪,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屬於刑法上的輕罪,只要判決6個月以下,法院幾乎都會諭知可易科罰金。

但某些刑事法規,有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加重刑度,以傷害兒童為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適用下的結果,就是量刑上限會從5年×1.5倍=7年6月,已超過易科罰金要件之一的「所犯之罪之最重刑度為5年以下」,法官就算輕判,難道就變成不能易科罰金了嗎?

「總則加重」、「分則加重」在此問題的重要性

  • 總則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適用於所有罪名,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例如刑法的累犯加重)
  • 分則加重: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為另一獨立罪名,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無照駕駛肇事加重)

總則加重、分則加重的差別,在於罪名的「法定本刑」,在總則加重的情形,法定本刑不因此提高(不會影響易科罰金),但是分則加重,則會提高罪名的法定本刑(會影響易科罰金)。

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為例,總則加重與分則加重的區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條的加重情形有兩種態樣:

  1. 教唆、幫助、利用兒少犯罪,或與兒少共同犯罪:
    因為教唆、幫助、利用、共同犯罪,在任何罪名都有可能發生,所以這裡不是針對個別特定的行為加重處罰,對一切犯罪皆有適用,屬於「刑法總則加重」,不影響易科罰金
  2. 故意對兒少犯罪:
    這邊是對被害人為兒童、少年的特殊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的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於「刑法分則加重」的性質,會使法定刑加重,會影響易科罰金

    所以成年人故意傷害兒少時,其法定刑上限會變年7年6月,會變成無法易科罰金,雖然實務上法官都還是輕判(例如拘役50日、有期徒刑2月等),但被告沒辦法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以勞動6小時換一天刑期),會浪費很多時間而無法工作,間接的經濟收入損失會更大。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109年度台非字第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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