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犯偽造文書罪,執照會被撤銷或廢止嗎?
柯文哲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申報一案,引發社會觀注,柯文哲及民眾黨承認確有帳務瑕疵,但指控這是會計師端木正擅自調節,向監察院為不實之申報,此舉無疑是指控端木正有業務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會計師犯偽造文書罪,其會計師執照是否會被撤銷或廢止(吊照)呢?
會計師法相關規定
會計師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會計師法第61條規定:「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會計師法第62條規定:「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二、警告。三、申誡。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五、除名。」
犯偽造文書罪,對於執業影響之解析
會計師犯偽造文書罪者,並非一律撤銷或廢止執照。
依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偽造文書或業務上犯罪行為,須判決「1年以上有期徒刑」,才應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如果有獲得緩刑宣告,則例外不會被撤銷或廢止證書,而偽造文書罪如果不是情節嚴重,不然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比率是滿高的。此外,會計師因偽造文書罪遭判刑1年以上,若服刑期滿達3年,會計師可以再請領會計師證書,所以並不是終身不能擔任會計師。
不過,除了以上規定外,會計師法另有懲戒的相關規定,如果該當於會計師法第61條違法或疏失情節重大,最重可能受到除名處分,而會計師被除名者,也會被撤銷或廢止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