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恐嚇行為但無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恐嚇取財罪

2024-07-14

甲借了50萬元給乙,但乙一直拖欠不還,甲在盛怒之下,找人圍住乙,並嗆聲乙如果不還錢的話試試看、想要斷一隻手或一隻腳嗎?乙在驚嚇之下,掏出10萬元交給甲,乙離開後旋即前往派出所提告甲恐嚇取財,試問甲是否成立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的成立,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為必要

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的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權利拿這筆錢,但仍以恐嚇方式命被害人交出錢,才叫作「取財」。

但像本文的例子,乙真的欠甲錢,所以甲要求乙還錢,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甲仍有恐嚇言語,所以還是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但恐嚇罪是輕罪,幾乎都可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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