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斷絕父子關係」這回事?

2024-02-14

年邁的甲父僅有一獨子乙,但乙不但不孝、忤逆父親,還在外欠債,甲父過去已經幫乙償還諸多債務,但乙竟無絲毫感恩之心,甲父十分心寒,當作沒這個兒子了,於是打算登報聲明斷絕父子關係。試問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是可以斷絕的嗎?

真實的親子關係無法單方面解消,但可透過遺囑安排遺產的分配

兼具法律及事實上的親子血緣關係,除非透過收養,不然是無法透過任何方法解除的,所以發聲明表示要斷絕親子關係,並無任何的效力。

如果對子女失望,不希望讓其繼承遺產,宜事先立遺囑安排遺產的繼承。

而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若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父母可在遺囑中一併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不讓其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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