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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因京華城弊案遭收押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其辯護律師以身體狀況欠佳為由,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而聲請狀送入法院後次一上班日,法院以沈慶京未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為由,裁定命7日內補正。
》新聞來源:沈慶京聲請具保停押 法院要求7天內補正簽名或蓋章
辯護人有獨立聲請具保之權,以辯護人為聲請人,毋庸被告簽章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除了羈押被告本人外,還有以下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所以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如果要節省跑看守所律見、簽署書狀的時間,被告的辯護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聲請具狀(書狀上以辯護人作為聲請人),書狀不需要被告簽章,只要辯護人有簽章即可。或是找被告的親屬(得為輔佐人之人)作為聲請人也可以。
如果辯護人沒有注意,書狀上還是以被告作為聲請人(或無法從書狀辨認聲請人為何人),法院就會命補正被告的簽名或蓋章,會多浪費一些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