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交犯罪所得,但全部用於賠償被害人,可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

2025-03-21

甲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某日在便利商店提款時被警察當場逮捕,甲供稱其擔任車手獲得之報酬為5000元,而甲於偵查、審判中都自白犯罪,也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10000元,則甲是否須再繳交犯罪所得5000元給國家,才能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賠償被害人的金額已逾犯罪所得數額,可認未保有犯罪所得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詐騙集團的犯罪中,詐騙集團成員遭查獲後,於偵查、法院歷審中均自白承認犯罪,如有犯罪所得主動繳交者,法院應對其減刑,如果「沒有犯罪所得」者,只要於偵查、法院歷審中均自白承認犯罪,即可減刑。

但如果「有犯罪所得」,但被告賠償被害人的金額已逾「犯罪所得數額」,是否可認為屬於無犯罪所得而不用再繳回國家,即可減刑?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若被告賠償被害人的金額已逾犯罪所得數額,可認為被告未保有犯罪所得,毋庸再繳回犯罪所得,只要被告於偵查、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即可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5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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