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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為借錢給乙,因而持有乙簽發、面額100萬元的本票,但乙後來過世後,生前並未償還欠款,甲可以拿這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嗎?如果不能對死亡的乙聲請本票裁定,可否對乙的繼承人聲請?
發票人死亡,就不能聲請本票裁定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41號民事裁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
本票是文義證券,僅能對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不及於發票人的繼承人。
而人死亡後,其權利能力就消滅,也沒有訴訟、非訟事件的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以本票發票人死亡後,發票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此情形也無從補正,所以執票人縱使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也會被法院駁回。
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可以原因關係,向發票人之繼承人訴訟請求
雖然不能聲請本票裁定,但執票人並非沒有權利可以行使,還是可以循民事訴訟的途徑,向發票人的繼承人為請求。
以旨例來說,乙確實有跟甲借錢,而且還沒有清償,這個民事上的借貸債權,會由乙的繼承人繼承,所以甲還是可以向乙的繼承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清償借款。但畢竟少了本票這個可以迅速強制執行的工具,而打民事訴訟要花比較久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