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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是臨時工,受老闆乙指派到各個工地去做粗活,工作範圍不包含財務管理等事項,某日,老闆乙請甲結束工作時,幫忙「順便」向業主收款1萬元,結果甲收了錢後卻把錢拿去還自己的債務,甲應論以「普通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
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罪的刑度差異
刑法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罪的刑度是有很大差別的,別看最重本刑都是5年以下,但普通侵占罪的起跳刑度是罰金、拘役,業務侵占罪卻是6個月有期徒刑起跳,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能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若只觸犯普通侵占罪,除非造成損害十分重大,不然絕大多數都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輕度刑,所以這兩條罪名的區辨,意即「業務」的定義是很重要的關鍵。
》參考法條:
業務侵占罪之成立,須判斷是否係基於「社會上地位所繼續經營事務」而持有,若僅偶一從事,並非業務
並非跟工作有關有錢,就屬於「業務」上持有。除了跟工作有關之外,還需要該工作之內容本來就包含金錢或財物之收取、交付、管理等。
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29號判例:「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其僅偶一從事者,不得謂為業務。」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620號判例:「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基於其他委任關係持有他人所有物,即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祇能以普通侵占論科。」
以旨例而言,甲的工作是工地的勞力活,與老闆約定的工作範圍不包含代收業主款項,只是偶然被老闆委託代為收款,依前揭實務見解,甲並非基於「業務」而持有該1萬元,縱使侵吞入己,也僅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的普通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