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彈有無殺傷力的鑑定方法

2024-10-28

在我國持有槍枝是重罪,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槍枝、子彈是否屬「於違法槍械」?實務以「是否具殺傷力」作為認定的標準,所以殺傷力的鑑定也是一門專業,普遍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刑事鑑識中心負責鑑定,而鑑定方法有哪些呢?

鑑定有哪些方法?

檢視法

目的:檢視、辨別槍彈證物之種類、結構、名稱及製造等情形。

操作內容:檢視證物外觀、材質、結構、標記字樣、槍號、零件號碼、專利標記、認證標記等資料輔以專業槍彈知識或實務經驗,研判槍彈證物之種類、名稱及製造等情形;若子彈結構不完整,致無法發揮功能者,即認不具殺傷力。

性能檢驗法

目的:1、檢測火藥動力式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2、檢測氣體動力式槍枝是否可供發射適用彈丸。3、檢測以橡皮或氣體發射(金屬)箭(頭)之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

操作內容:

1、火藥動力式槍枝:實際操作檢測槍枝之機械結構與性能,例如槍管、滑套、轉輪等零件之檢視,滑套、扳機、擊錘及撞針等機械運作情形之檢驗;經實際操作檢測若其結構、功能完整良好,且擊發功能正常,則認該槍枝可供擊(引)發適用子彈、發射適用彈頭(丸)使用,即認具殺傷力。

2、氣體動力式槍枝:實際操作檢測槍枝之機械結構與性能,例如儲存氣體、洩(放)氣等相關裝置機械運作情形之檢驗;經實際操作檢測,若其結構、功能完整良好,可正常洩放氣體,再經實際裝填彈丸試射,即可確認該槍枝是否可供發射適用彈丸使用。

3、以橡皮或氣體發射(金屬)箭(頭)之槍枝:實際操作檢測槍枝之機械結構與性能,例如槍身、橡皮、發射箭等零件之檢視,發射機構等機械運作情形之檢驗,經實際操作檢測若其結構、功能完良好,且發射功能正常,則認該槍枝可供發射適用金屬箭使用,即認具殺傷力。

動能測試法

目的:量測槍枝發射彈頭(丸)之速度,進而計算彈頭(丸)發射動能及單位面積動能。

操作內容:以實際裝填子彈或彈丸試射之方式,並利用槍彈測速儀檢測發射彈頭(丸)出槍口之速度,進而計算彈頭(丸)發射動能及單位面積動能。

試射法

目的:檢測各式子彈是否具殺傷力。

操作內容:檢視子彈外觀、結構是否完整,若外觀結構完整,則依程序分類後,分別採樣三分之一,並以「子彈試射設備」進行試射,以一厚0.65mm監測板(鋁板)檢測,若子彈試射擊發後之彈頭(丸)可完全穿透該監測板,則認具殺傷力,反之則認不具殺傷力。

比對顯微鏡法

目的:鑑定彈頭、彈殼或其他工具特徵紋痕是否相吻合。

操作內容:以比對顯微鏡比對彈頭、彈殼或其他工具痕跡之特徵紋痕是否吻合。

電解腐蝕法

目得:顯現金屬物上磨滅之打印號碼。

操作內容:以化學藥劑輔以電能電解腐蝕重現磨滅之打印號碼。

鑑定殺傷力的有無,不一定要試射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8號刑事判決:「槍枝殺傷力之鑑定,非必以試射為唯一之鑑驗方法,如依『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實際操作送鑑槍枝之機械結構與功能,經檢測後認其結構完整,且擊發功能良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而為具殺傷力之研判,茍非其鑑定有未盡確實或欠缺完備情事,即不得以未經實彈射擊鑑測,遽認其鑑定結果為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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