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立遺囑,必須手寫全文不能電腦打字

2024-10-28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如果不假手他人,要自己寫遺囑的話,須以本條的自書遺囑方式為之。

所謂「自書」,係指親自書寫,如果是使用電腦打字後列印,不屬於自書。而「親自簽名」,也一定要由立遺囑人自己簽名,不能用蓋章或蓋指印代之。

如果違反時,依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以遺囑電腦打字,印出後再親自簽名,因為不合民法第1190條「自書全文」的規定,該份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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