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錄音跟被告聊聊,是否合法?
隨著一些高度政治性的司法案件,檢察官對被告的訊問方式引起討論,例如沈慶京質疑檢察官在自己戒護就醫期間帶著書記官來到醫院,以不錄音、不錄影方式對其進行訊問,並告以如果沈慶京不能交保出去,公司會出問題;王郁文則是接受偵訊途中,檢察官關掉錄音勸其認罪,告以上頭指示要起訴高虹安和助理,希望王郁文認罪。
檢察官不錄音跟當事人溝通,並非個案
在偵查實務上,檢察官以非正式訊問的方式,和被告、律師進行溝通(通常沒有錄音),或是打電話給律師,都是會發生的事情,雖然並非常態,但也不能說罕見。
當然一定有人會質疑,如果檢察官坦蕩蕩,為什麼不錄音,這確實是好問題,這種溝通方法,往往帶有條件交換(例如撤回告訴、調整告訴範圍、認罪等),這種條件交換其實也不能說就是違法,畢竟也沒有達到違反被告「陳述任意性」的程度,被告可自行選擇是否接受檢察官的條件。
但檢察官若不想要留下曾進行條件交換的紀錄(引人非議),因此故意不錄音,也是可以預期的,檢察官打算先在不錄音的情形下溝通好,然後再按正式程序訊問(錄音)及製作筆錄。
訊問被告未全程錄音,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已明文規範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
但訊問時如果沒有全程錄音錄影,也不代表偵訊筆錄就一定不能作為證據,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加以權衡以決定其證據能力。
檢察官私下聊天溝通失敗,縱有瑕疵,也難以影響整體判決結果
以王郁文、沈慶京的情形來說,從地檢署的回應說明,也看出確實有未錄音的情形,但以這個瑕疵來說,都不足以影響判決的結果。
因為王郁文、沈慶京所稱遭到未錄音不正訊問的情形,如果檢察官透過這個方法取得有利於檢方的供述,當王郁文、沈慶京抗辯程序違法時,法院當然要去調查、審酌這個供述能不能用。
但在這兩案中,我們只能說檢察官私下溝通手段失敗,王郁文、沈慶京仍堅不認罪,沒有因此獲得什麼偵查成果,所以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自然不提、也不會列入證據,既然沒有列為起訴的依據,法院本來就不需要去審酌這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