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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持有安非他命2克,在警方臨檢時被查獲,甲在偵查中均坦承認罪,不久後,甲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而後續法院的審理,是否會通知甲出庭呢?
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開庭,可逕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同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同法第453條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原則上,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原則上不會開庭而逕行判決,被告不會收到法院傳票而會直接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所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結案速度也會比通常程序的案件快得多。
若被告希望開庭,可向法院具狀聲請開庭審理
若被告收到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不服其內容或否認犯罪,覺得有必要向法官直接陳述意見或調查證據時,可具狀請求法院開庭審理,若法院認為被告請求有理由,會定期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