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致傷,縱使未提告傷害,也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2024-12-24

甲、乙素有嫌隙,甲對於乙在網路上的發文心生不滿,遂於某日糾集丙、丁、戊前往乙住家的巷口,與乙談判,談判過程發生口角,甲、丙、丁、戊一同上前徒手毆打乙,致乙全身多處擦挫傷,路邊民眾連忙報警。

警察到場後,乙害怕之後又被報復,於是向警察表示不願提告傷害,請警察離開,但警察仍將丙、丁、戊帶回警局製作筆錄、製作移送書移送法院審理,是為什麼?

加暴行於他人,有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本條的成立,須行為人除有加暴行於人(毆打他人即屬加暴行)的行為外,仍須該加暴行之行為已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的危害。

所以在非公眾場所加暴行於他人(例如家裡),雖有暴行,但因為不會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危險,並不違反本條。但像本文的例子,雖然乙沒有提出傷害告訴(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可是甲、丙、丁、戊是在巷口對乙施暴行,且有民眾目睹,足以造成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之危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警察可移送法院裁處18000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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