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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涉嫌持有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案,甲的住處遭警方搜索,警方在甲住處的臥室裡搜到數包海洛因及吸食器,但海洛因包裝袋及吸食器均未驗出甲的指紋,甲否認犯行,抗辯是遭他人栽贓陷害、毒品不是他的,在沒有驗出指紋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對甲定罪?
指紋只是一種證據方法,並非證明持有毒品之絕對必要證據
檢驗扣案物的指紋,是一個偵查手段,但指紋並非追訴犯罪、證明犯罪事實的絕對必要證據。
而扣案物未檢驗出指紋的原因多端,指紋採證雖然是人的手指觸物時留痕而來,但實際能否採出指紋,仍受檢體保存條件(包括溫度、濕度、光照、風雨、灰塵、空氣流通情形,及其他外來因素,如是否再經他人觸摸等),以及遺留指紋狀態(包括觸摸者汗腺分泌情形、指尖接觸物面的壓力、角度、是否帶有手套等)所影響,不能僅因毒品包裝袋上沒有驗出指紋,就斷定毒品非犯嫌所持有。
在沒有驗出指紋的情況下,應視查獲毒品的所在位置、犯嫌及相關人的陳述,以及其他客觀事證加以判斷,如果毒品是在犯嫌的獨居住處、房間或個人包包內查獲,縱使包裝袋沒有驗出指紋,犯嫌被認定持有毒品的機率仍然很高。
反之,如果查獲毒品的位置是多數人會經過、使用的場所(例如公司辦公室),而毒品包裝袋也沒驗出指紋,而犯嫌也否認時,若無其他證據佐證,就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毒品係何人持有,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檢察官就傾向給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