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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原則上,人民申請案件尚未處理終結前,所依據的法規變更時,適用新的法規,但如果舊法規對人民較有利時(例如程序較簡便、獲得利益較高),且新法規也沒有廢止或禁止原本舊法規允許之事項,此時應繼續適用舊法規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