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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看到國家的法規範,有某某「法」、某某「條例」,為什麼都是法律,為何會定名不同呢?其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所以法律的名稱還有「律」、「通則」,只是這兩者就非常罕見了。
法律並未明定何時使用「法」、「律」、「條例」、「通則」
法律位階的規範,僅能使用「法」、「律」、「條例」、「通則」這四種,但在何種情形,該使用這四種中的哪一種名稱為法律定名,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其他法律均無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很具體的標準。
只能用學立、立法慣例上,大致給出個標準。
法
若是「全國性」、「一般性」、「長期性」事項的規定,通常以「法」作為法律的名稱。
具體而言,可再歸納一些重要標準如下:
律
目前施行有效的法律中,並沒有任何以「律」定名的法律。
律作為法律的名稱,帶有正刑定罪之義,通常為刑罰處罰之法律所使用,但我國以律作為名稱者,僅有「戰時軍律」,為戰爭時期對於軍事人員的特殊規範,但業於91年廢止。
條例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暫時性、過渡性事項的規定,則通常使「條例」定名。
目前使用條例定名的法律,主要類型為:
通則
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的原則或組織的法律,可用通則稱之。
共通適用原則的法律,例如地方稅法通則。而共通適用組織的法律,例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此類組織通則也為數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