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准羈押之理由,是否受檢察官聲請理由之拘束?

2024-07-24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羈押事由主要有三種:(1)逃亡之虞。(2)串供或滅證之虞。(3)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在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需要在羈押聲請書中載明「羈押事由」,可以同時三者或二者兼備、也可以擇一。

而問題為,法官若裁定准許羈押,其羈押事由可否和檢察官聲請事由不同呢?例如檢察官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為理由聲請法院羈押,法官若認為無逃亡之虞,但認為有同條項第2款之「串供」或第101條之1「反覆實施」之虞,能否用相異於檢察官聲請之事由予以羈押?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敘明羈押之理由,法院於准許該聲請時是否受該羈 押理由之拘束?

關於這個問題,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所以有肯定說、否定說。

肯定說認為,檢察官既以提出聲請羈押,而法院又已准許,自可在准許之裁定內自由認定羈押之理由,不受檢察官意見之拘束。且法院既可對聲請羈押為駁回之裁定,而另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則其准許羈押時若不能自由認定理由 ,有失平衡。

而否定說則認為,因基於保障人權及不告不理之立場,法院不宜將未經檢察官聲請之羈押理由做為准許羈押之理由。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