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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車禍的被害人,向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也將肇事者以過失傷害罪起訴了,不過在法院審理階段,肇事者辯稱自己並沒有過失、沒有肇責,而甲是否可以在法院審判程序中,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以說服法院對肇事者為有罪判決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並非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無法請求法院調查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告訴人並不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告訴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參與其實很有限,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才有此權利),僅能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公訴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特定犯罪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對於證據調查表示意見
108年12月10日立法院三讀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某些特定犯罪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3第2項規定:「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法院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依此規定,被害人經法院核准參與訴訟後,可對於證據調查之聲請、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但應留意的是,這是表示意見權,但還是沒有直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