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我指定辯護律師、轉介法扶律師,我還需要付費給律師嗎?

2023-03-09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規定,特定刑事案件之被告,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始得審判,若被告未自己選任辯護人時,法院須為其指定公證辯護人或律師。

若法院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法院透過律師公會,直接指定某律師為被告辯護;或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由法扶基金會指派律師為被告辯護。而不論是採什麼方式,被告都是不需要再付費給律師的(除非想另外花錢委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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