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停止親權的父母,對子女還有扶養義務嗎?

2024-12-06

年僅10歲的小朋友A,因為其父母甲、乙長時間不照顧小孩A,經法院以甲、乙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情節重大,裁定停止甲、乙對A的親權,並指定A的祖母丙為A的監護人。

在裁定確定後,祖母丙就負起照顧A的責任,但丙跟甲、乙要求支付A的扶養費時,甲、乙以丙是監護人,所以丙當然要扶養A,以此理由拒絕支付扶養費,甲、乙的主張是否正確?

親權、扶養義務為不同概念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義務對之保護及教養,且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即為親權,而親權雖稱為「權」,但更偏重於父母對子女的責任,意即有善盡保護、教養責任之義務。倘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情節重大,法院可裁定停止父母之親權,另行指定監護人。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扶養與親權為不同概念,只要具有父母子女之關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即具有扶養之義務。

親權停止,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扶養義務

承上所述,親權與扶養為不同概念。

例如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對子女仍有扶養義務。

而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明文規定停止父母親權、另定監護人時,法院應於裁定中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彰顯遭停止親權的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此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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