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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所謂的「消費者」,依消保法第2條第1款規定,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
法人也可以是消費者
而不管是自然人、法人都有消費行為,所以消費者自然不會限於自然人,其他型態的組織也可能為消費者。
不過仍應視其「消費」是否為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的「最終消費」,如果法人購買商品之目的主要係供業務使用,並非單純供消費使用,即與「消費」的定義不符。所以是否屬「消費」、「消費者」,仍應依實際個案認定。
消費的定義
所謂消費,由於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明文定義,尚難依法加以界定說明,但學者專家有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並非純粹經濟學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其意義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