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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消費關係所提出的訴訟,消費者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命企業經營者,依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之程度,額外給付5倍至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包含慰撫金
而損害分為「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財產上損害係指有形資產的損害,例如車輛、手機、建物受損,其價值或恢復原狀之價額;非財產上損害則係指人格權受損的慰撫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消費者依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前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時,該法條所稱損害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
雖然本件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是針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舊法所為之解釋,但舊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其實與新法並無不同,法條都只寫到「損害」而已,修法只是將故意的懲罰金賠償金倍數增加到5倍,重大過失提升到3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