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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法院提起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並未以土地公告現值核定之,而是自行參考鄰近土地實價登錄資訊核定標的價額,認為土地市價為5000萬元,命甲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45萬2000元。
甲雖然先依裁定繳納裁判費45萬2000元,但認為土地價值沒這麼高,於是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提起抗告,而二審法院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價值)為3600萬元。所以實際上甲只需要繳納32萬8800元的裁判費,多繳了12萬3200元,甲可以要求法院退還溢繳的裁判費嗎?
裁判費溢繳,可向法院聲請退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若當事人有裁判費溢繳之情形,可於判決確定或終前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還款溢繳金額。以本例來說,甲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退還裁判費12萬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