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公眾人物的羈押抗告案件,審得特別快?

2024-09-11

公眾人物如鄭文燦、柯文哲涉貪的羈押案件,當地方法院裁定出爐後,檢察官不服裁定而提出抗告,地方法院都迅速將抗告書、案卷送交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在收案後立即分案,在一天內作出裁定,速度比一般市井小民的案件的快得多。

其實司法院訂有「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加速重大、矚目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像鄭文燦、柯文哲的案子當然屬於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適用此要點的規定。

加速流程、公開裁判結果的重要規範

訴訟文書製作、送達,及抗告卷宗送交上級法院,均應縮短作業流程

該要點第9點規定:「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分案時應於卷面為適當註記,裁定正本等訴訟文書之製作及交付送達,與抗告之送卷程序,應指定專人辦理非上班時間亦應事先聯繫,立即將抗告卷宗送交抗告法院,並得先將羈押聲請書、訊問筆錄、裁定、抗告書狀及其他必要卷證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抗告法院,惟應注意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抗告法院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即時處理,迅速分案,經裁定發回者,立刻發送卷宗,並得囑託原審法院代為送達裁定正本,力求縮短作業流程。」

原審法院收到抗告書狀後,應「立即」送交抗告法院,下班時間亦同,還可以先將卷證電子檔(如有)先傳送給抗告法院。抗告法院收案後,應立即處理、迅速分案,若抗告法院裁定發回,也須「立刻」將案卷送回原審法院。

抗告法院應儘量於24小時內完成裁定

該要點第10點規定:「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不服該管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應即時處理,並儘量於二十四小時內自為准駁或其他具體處分之裁定。抗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而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者,原審法院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並儘量於收到卷宗後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二十四小時內裁定;如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者,至遲應於三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應儘速拘提到庭,並即時裁定。」

抗告法院收案後,應即時處理並宜於24小時內裁定,若發回原審法院更裁,原審法院應立即傳喚被告重開羈押庭,宜於收到發回案卷後的24小時內裁定,如果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例如已是晚上),至遲也應於3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若無法當時,通常也是隔日就傳喚到庭)。

法院應即時公告開時間、裁定結果

該要點第8點規定:「法院應於適當場所即時公告法官指定之訊問被告時間及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之裁定結果。經法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聯絡親友辦理具保或責付時,應予必要之協助。」

此點通常適用於地院,地院應公告開羈押庭的時間,而裁定結果(例如羈押、交保等)也應即時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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