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總統有刑事豁免權?豁免並非免責

2025-01-13

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本條即為所謂的總統刑事豁免權(此為專屬總統的特權,副總統沒有此權利),本文簡介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幾個重點。

為何有總統有刑事豁免的優待?

司法院釋字第388號解釋理由書提到,總統刑事豁免權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員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藉以確保其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

而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也提到,總統刑事豁免權為法治國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的例外,此一例外規定,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為對總統特別尊崇與保障所為之政策決定。

僅刑事豁免,民事、行政均不在豁免範圍

總統因民事關係而受他人訴訟請求,或違反行政法規遭主管機關裁罰,因為非屬刑事程序,故不在豁免之範圍。

例如彭文政在蔡英文總統任內,對其提出諸多論文相關的民事訴訟,雖然彭文政不斷被法院判決敗訴,但也可體現在民事訴訟方面,總統並無豁免之特權。

而刑事犯罪部分,若犯內亂、外患罪,則不受刑事豁免,因為內亂、外患罪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自不應再受刑事豁免。

僅於「任內」不受刑事訴究,且僅暫不得對總統為被告進行偵查,並非免責

依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揭櫫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的訴究,只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並非犯罪免責權,換句話說,總統犯罪,還是應予追究,只是在其任內,刑事審查、審判機關「暫時」不能將總統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分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如果發現總統的犯罪嫌疑時,還是可以先做必要的證據保險。

此外,如果總統在其他人的刑事案件中具有證人適格者,總統仍有為他人刑事案件擔任證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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