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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契約或文件時,若不能簽名,可以用蓋章代替之,但如果剛好沒有印章,或是連蓋印章的能力都沒有時,也可以用蓋指印的方式替代,而且指印的證明力比印章要高,也是民眾普遍能接受的方式。但需要留意者,如果是法律上的重要文件,仍建議依民法規定的方式來蓋指印。
以指印代簽名者,須有二名證人的簽名,才等同於簽名效力
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所以本人蓋指印後,須由二名證人(不能是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在旁簽名證明是本人所按捺的指印,在法律上才有等同簽名的效力,範例如下。
沒有證人簽名作證,只蓋指印的契約會無效?
除非契約或法律關係類型,法律有規定「須簽署書面才有效」,或當事人契約約定「簽名後生效」,不然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仍然成立。
所以簽約以蓋指印代簽名,但沒有證人簽名作證者,只要當事人確實意思表示一致,契約仍然是有效的,而指印也可以作為「雙方有簽約合意」的證明。
但如果是前面提到的,須以「書面」才生效的契約類型,因為只有指印而沒有二名證人簽名,依民法第3條規定不生簽名效力,則契約就未成立。但仍建議要蓋指印的話,還是依民法規定請二名證人簽名作證,以免日後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