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結婚真意的假結婚,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024-12-13

臺灣人甲男明知大陸人乙女沒有要和其結婚的意思,但為了讓乙能夠來到臺灣工作、居留並進而取得身分證,甲、乙於是先大陸辦理結婚登記,並完成相關手續後,使乙女來臺後,甲、乙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後,甲男拿到報酬5萬元,乙女隨即不知去向,甲、乙辦理假結婚,有無刑責?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何成立?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明知為「不實」的事項,卻趁辦理公務之機,使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上,而足生損害者,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過實務見解認為,須公務員對於該事項「沒有實質調查、審查權」者,才會構成本罪,若公務員對於人民申報事項,並無直接登載義務而有調查、審查權者,則不會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214條罪責之可能。」

戶政事務所對結婚登記無實質審查權,虛偽結婚者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戶政事務所對於身分登記(例如結婚登記)僅有針對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文書為形式審查之權,而無實質審查權,戶政事務所僅就關於遷徙登記部分,有實質審查之權。

因此無結婚真意者,向戶政事務所辦理不實之結婚登記,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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