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大傷病卡,不等於刑法上的「重傷」
甲某日騎機車行經岔路口,遭遇超速、未禮讓直行車的乙開車撞上,甲因此身體多處骨折、氣胸、挫傷及撕裂傷,經醫師診斷評估甲的外傷嚴重度分數(ISS)已達16分,申請到重大傷病卡,可免負擔健保的自行負擔費用。
甲對乙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雖然起訴乙,但罪名僅為刑法一般傷害罪,甲認為自己領有「重大傷病卡」,應該屬於重傷了,甲因此在法院一審期間,向法院主張應更改起訴法條,對乙論以刑法「過失重傷罪」,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健保的「重大傷病」與刑法「重傷」的定義不同
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一、重大傷病。」
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2條附件1,臚列諸多重大傷病之類型,而外傷重度分數(ISS)達16分者,亦符合重大傷病之條件。
刑法「重傷」之定義,並不以重大傷病卡取得與否為其要件
刑法上所稱的重傷,均須達毀敗、嚴重減損法定列舉之身體器官,又或者須對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所謂「重大不治」,係指終身無法恢復之傷害而言,所謂「難治」係指雖絕無治癒可能,但在客觀上甚難治復原之傷害者而言,亦即介於易治與不治之間之意,重大與不治或難治必須兼具或併存者,始克入於「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本款之範圍,上言之毀敗與重大不治,係指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終生無法恢復之狀態。
而健保上判斷是否構成重大傷病,係依創傷指數作為認定之標準,用以決定是否能免繳健保自付額,其判斷要件與刑法第10條第4項不同,故重大傷病是關於健康保險事項對被保險人所作之殘障及其等級之判定,故其認定標準並非以刑法第10條第4項之重傷定義為依據。
例如一時傷勢嚴重而判定為重大傷病,但判斷日後能恢復大部分身體機能,而未達重顯不治、難治者,即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重傷」,而僅能以「輕傷」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