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拍幼兒洗澡照片或分享,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2024-12-05

甲女幫1歲多的女兒洗澡,見女兒十分可愛,於是將女兒在澡盆中洗澡的互動拍了30秒的短片留作紀念,另外也把短片以Line傳給親戚看,結果有人來跟甲女說,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只要拍未滿18歲以下之人的裸體照片,或是將照片分享給其他人的話,是重罪,要關七年,甲女因此嚇得半死。

試問,這個案例的甲女,真的有刑事責任嗎?

須為「性剝削」及「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色)慾」之舉動或行為,始足當之

何謂性剝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規定:「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性剝削」含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之壓榨意涵,任何對於兒童、少年以身體或性自主意識來滿足剝削者權力慾望之性活動,皆屬於對兒童、少年之性剝削,而重要的是,須帶有「性」意涵,才叫作性剝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法規也將構成性剝削的態樣一一列舉,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勢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始能論以性剝削。例如,托嬰中心的老師發現幼兒有尿布疹(紅屁屁),因此拍攝幼兒肛門、生殖器的照片並傳送給家長,雖然客觀上有拍攝幼兒性器官照片的行為,但此行為不具有性意涵,因此與性剝削並無關係。

何謂性影像?

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即性交)之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除了性交、性器的照片可認為性影像之外,其餘身體部分的照片就須個案判斷是否為性影像,而其重要條件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若照片雖有裸露情形,但客觀上不足以使一般人引起性慾或羞恥心,亦非性影像。

拍攝幼兒洗澡影像,若無性剝削及引起他人性慾或羞恥之疑慮,並不構成犯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拍攝、散布兒少性影像的刑責極重,高達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父母拍了張小孩沒穿衣服的照片就要關至少一年的話,那應該超多父母在坐牢、小孩被社會局安置中了,所以我們解釋、理解法律,不能單獨從條件部分文字來看,而是要從法律的立法目的、保護法益來觀察。

不論是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其處罰者,都必須被害之兒童或少年係於「性活動」過程中,因處於不對等之權力地位關係,或受違反本人意願之手段所迫,遭拍攝性影像或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相關產製物品,致個人私領域核心之「性隱私」遭受侵害,始足當之。意即法院於具體個案審查是否屬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時,判斷行為人所為,是否為資源掌握者基於不對等權力地位壓榨下,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作為性剝削之判斷標準。

以本文的例子來說,甲女只是喜愛自己的小孩,想留下生活紀錄,因此拍攝小孩洗澡的短片,並無性剝削之情形存在,況且幼兒洗澡的單純影像,也不足以使一般人引起性慾或羞恥(如果會的話,尿布廣告都不能用幼兒照片了) ,也非屬性影像,不構成刑責。不過,我們也奉勸家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盡量不要把自家小孩的裸體照片公開分享或傳給別人,以免增添困擾(例如被正義魔人檢舉)。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