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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一子,後來因感情失和離婚,約定小孩由雙方共同監護,但由母親乙女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同住),而甲男可以在每月的第二、四週的週末與小孩會面交往。
豈料乙女離婚後,就故意搬家且與甲男失聯,長達一年無故不讓甲男看小孩,甲男除了向家事法院提出改定親權、會面交往裁定之外,是否可以主張自己與小孩的會面交往權會侵害,請求乙女賠償精神慰撫金?
會面交往權遭不當侵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父母子女間「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也須負賠償責任。而「探視子女」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的自然權利,所以親子間的會面交往權(探視權)屬於「身分法益」。
沒有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仍然有權繼續與其子女接觸連繫,是基於人倫關係,固有、基本的人權,更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關心的表現,所以像本文例子中的乙女,故意不讓甲男探視小孩長達一年,屬於濫用親權、妨礙甲方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構成侵害甲男基於親子關係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甲男可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