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扣減權之時效?

2020-11-12

法律上的權利,幾乎都有時效,而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若罹於時效,則權利亦屬消滅,或債務人可以時效抗辯免責。

「特留分扣減權」,係指我國民法保障繼承人有最低承度的繼承比例,若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縱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剝奪其繼承權,但該繼承人仍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其他受遺贈人或繼承人以金錢補償其特留分。

但民法並未規定此特留分扣減權之時效。

多數說:類推適用民法第1164條第2項,時效為2年或10年

關於特留分扣減權之時效,約略有以下四說:

  1. 甲說:法無規定,所以無時效問題。此為少數說,應該沒有法官會採了。
  2. 乙說: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時效為15年。此為少數說,且特留分扣減權為形成權,非請求權,直接適用民法第125條並不正確。
  3. 丙說:類推適用民法第1164條第2項規定,應為「2年」,此為多數說。
  4. 丁說:特留分扣減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應類推適用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以1年為限。

基本上,通說及實務係採丙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判決:「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益,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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