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轉讓毒品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2024-06-03

甲轉讓第二級毒品給乙遭查獲,甲在偵查、審判中都自白認罪,也供出毒品來源讓檢方查獲,最後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甲可以申請易科罰金嗎?

轉讓毒品,均不得易科罰金,若刑度在6個月內,僅能申請易服社會勞動

轉讓各級毒品的法定刑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一級毒品(例如海洛因)者,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法定刑度為1年至7年有期徒刑

轉讓第二(例如安非他命)、三(例如K他命)、四級毒品者,因毒品同時為禁藥,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的法定刑度高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項至第3項,所以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論處,法定刑度為2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被告於偵查、歷次審判均自白者,不論是販賣第幾級毒品,都可以減輕其刑,最多可以減到一半,所以就算是轉讓第一級毒品,只要偵審自白減刑,理論上最低刑度可以判到6個月,而轉讓第二、三、四級毒品,偵審自白減刑後,刑度很容易減到6個月以內。

轉讓毒品犯罪之法定刑度最高為7年,不符易科罰金條件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法官易科罰金需要符合兩個要件,其一為法官判決刑度為6個月內,其二為所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度不能超過5年。

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法定最高刑度均為7年,所以就算最後法官判決刑度在6個月以內,但仍不能易科罰金,只能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地檢署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以義務勞動6個小時折抵1天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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