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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原則上,警察逮捕現行犯後,須帶回警行為人別、案情的詢問及製作筆錄,接著不能直接放人,需要將被告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由檢察官決定請回、交保、限制住居、聲請羈押等處分。
不過,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警察得「經檢察官許可」後釋放被告,不需移送地檢署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