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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隱瞞身分或脫免債務責任,故意用「假名」開本票交付他人,別以為這種行為只構成輕罪,實際上,成立的是至少要關「三年」的重罪。
本票屬於「有價證券」,而偽造有價證券屬於重罪
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本票屬於本條的「有價證券」。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偽造有價證券所偽造之程度,以「具有證券之形式」,而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正為已足。行為人以假名開立本票(例如以發票人金城武的名義開本票),已足以讓他人誤信你是金城武,這是你開的本票,已構成本罪。
以債權人的角度而言,收受他人本票時,務必核對發票人的真實身分(例如核對身分證並拍照留存),以避免收到假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