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庭錄音,須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

2024-10-13

法院開庭時應予錄音,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當事人若有取得法庭錄音之正當理由,可向法院申請法庭錄音光碟。

不過申請法庭錄音亦有時效限制,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所以,若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仍需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提出聲請,若逾上開期間,法院會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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