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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都知道發生車禍,應該叫警察到場處理,而警察到場處理完畢前,不可以移動車輛。這個觀念是正確的,但只對了一半。
車禍的處理,並不是車禍當事人自己的事情,也跟其他用路人有關,如果是輕微財損車禍、金錢損害輕微,但卻造成交通的嚴重堵塞,也是不合理且的行為,而且也不合法!看到「不合法」三個字,是否感到訝異?其實這一點也不奇怪,是有明文規定的。
是否應移動肇事車輛的判斷標準
發生車禍後,當事人該如何處理,是有規範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由此可知,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發生車禍後,當事人應先自行紀錄現場狀況(照相、錄影或用粉筆在地上標示車輛位置、方向及散落物位置),然後把車輛移到旁邊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未依規定處理,致阻礙交通之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依前揭規定,若屬單純財損之車禍事故,而車輛也還能行駛,卻硬要等警察到場而不移動車輛,導致交通堵塞者,可處600元至1800元之罰鍰。但實務上,警察不太會依此規定開罰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