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都需要聲請法院許可嗎?

2024-02-09

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理論上,不動產較具有財產上之價值,故為保障受監護人的權益,民法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其名下之不動產,須經法院裁定准許始得為之,否則為無效。此規定不論成年人、未成年人之監護均有適用。

不過,未成年人的監護可分為「父母為監護人」、「父母以外之人為監護人」之情形,是否均有此規定的適用?

何人為監護人時,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同意?

父母為監護人,處分子女不動產,毋須聲請法院同意

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如果是父母為子女法定代理人的情形,父母欲處分子女名下的不動產,意即父母以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子女處分其不動產時,只要符合民法第77條、第1088條第2項之規定即可,不用事先聲請法院准許。

父母以外之人為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須聲請法院同意

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98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01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民法之未成年人監護章節之規定,係針對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才應置監護人。故父母以外之人為監護人時,才須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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