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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問題,由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的新、舊法,即可看出其區別,以及用意。
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
依舊法規定,法院須定期、囑託醫師進行精神鑑定,而法官必需到場,在醫師面前訊問受監護宣告人(例如呼喊姓名、詢問問題,看反應為何),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且法官須再詢問醫師,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狀況。才能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現行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舊法所定程序,會花費法官很多的時間,因為還要跑現場訊問本人、醫師,而我國法官員額不夠,就是法官會太累啦。而目前身心障礙證明發放的鑑定制度已經相當完備,法官是否直接訊問受監護宣告人,似非絕對必要,所以進行修法。
現行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依新法規定的「有事實足認無訊問必要」,這很好用,已經足以讓法官看醫生鑑定書,就判定不需要訊問,所以目前已形同「法官原則上不會同、不訊問」的情形。
故法官不一定要再外出會同醫師訊問受監護宣告人了,也不一定需要訊問鑑定醫師,可逕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