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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陣子,就會傳出地方首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檢調約談的新聞,而檢察官也可能向法院聲請羈押,例如宜蘭縣長林姿妙就曾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院未准許羈押聲請,而是裁定80萬元具保,如果地方首長真的被羈押了,勢必無法在羈押期間執行職務,此時該怎麼辦?
羈押期間,應予停止;釋放後,得准復職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同法第82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依上開規定,直轄市長羈押時,由行政院停止其職務,由副市長代理;縣(市)長遭羈押時,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由副縣(市)長代理。若經釋放時,可准其復職。